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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830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滬衛規〔2019〕004號
各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申康醫院發展中心、有關大學、中福會,各市級醫療機構:
根據《執業醫師法》《侵權責任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國家衛生健康委《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為規范和推進本市互聯網醫院健康發展,規范互聯網診療活動,我委組織制定了《上海市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經2019年6月25日市衛生健康委第7次委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9年7月16日
上海市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范和推進本市互聯網醫院健康發展,規范互聯網診療活動,根據《執業醫師法》《侵權責任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國家衛生健康委《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制定《上海市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醫院”包括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以及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互聯網醫院的設置、執業許可及其診療活動、監督管理。
第四條(準入管理) 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上海市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等規定對互聯網醫院實行準入管理。
互聯網醫院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已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實體醫療機構自行或者與第三方機構合作搭建信息平臺,使用在本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注冊的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應申請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增加“互聯網診療”服務方式。實體醫療機構僅使用在本機構注冊的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應申請增加“互聯網診療”服務方式,并可申請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
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互聯網診療活動。
第五條(診療服務范圍) 互聯網醫院開展的診療服務應符合實體醫療機構或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的功能定位,并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的執業范圍內,主要包括:常見病和慢性病患者隨訪和復診、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互聯網醫院不得開展以下服務:首診患者診療服務;甲類傳染病(含參照甲類傳染病管理)、危急重癥、需要前往實體醫療機構進行體格檢查或醫療儀器設備輔助診斷的患者診療服務;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用藥風險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規定的藥品處方開具和配送;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或未經注冊登記的衛生技術人員開展互聯網診療服務;提供虛假醫療信息服務,違規發布廣告、違規開展保健品推銷等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禁止行為。
第六條(部門責任)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市互聯網醫院的監督管理,建立相應管理平臺。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互聯網醫院的監督管理。
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互聯網醫院,獨立作為法律責任主體,應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從事互聯網診療服務,保證醫療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三方機構依托實體醫療機構建立互聯網醫院,實體醫療機構與第三方機構應通過協議、合同等方式明確各方在醫療服務、信息安全、隱私保護、醫療風險和責任分擔等方面的責權利。實體醫療機構以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時,實體醫療機構為法律責任主體。
質控組織以及行業學、協會應制定互聯網診療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和規范互聯網醫院依法從事互聯網診療服務,保障患者合法權益。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本市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舉報互聯網醫院的醫療服務違法行為。
第二章 互聯網醫院準入
第七條(準入申請) 擬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置互聯網醫院的,應向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提出設置申請,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后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執業登記。
已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實體醫療機構擬建立互聯網醫院,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應向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提出執業登記申請。
互聯網醫院依法需要辦理通信管理、市場監管、網絡安全、藥品管理等方面行政許可的,在取得相應許可后方可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第八條(設置條件) 申請設置互聯網醫院,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規定的互聯網醫院基本標準;
(二)有合適的場所。
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被列入國家及本市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相關責任主體不得申請設置互聯網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