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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及省直管縣衛生健康委,省屬各醫院:
為進一步規范互聯網診療活動 , 加強全省互聯網診療監管體系建設 , 我委制定了《安徽省互聯網診療監管實施辦法(試行)》, 現印發給你們 , 請認真貫徹落實。
安徽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2年9月30日
安徽省互聯網診療監管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互聯網診療活動,加強互聯網診療監管,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的《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診療監管細則(試行)》和《安徽省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互聯網診療,是指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含中醫藥主管部門,下同)批準設置互聯網醫院并完成執業登記的醫療機構,利用在本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注冊的醫師,通過互聯網等信息技術開展部分常見病、慢性病復診和“互聯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第三條 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安徽省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對互聯網診療活動實行準入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對安徽省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根據《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安徽省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監管。
第五條省衛生健康委負責指導全省互聯網診療監管工作,委托省互聯網診療質量控制中心具體負責全省互聯網診療評價、質量控制及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各市、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落實屬地化監管責任,成立市、縣級互聯網診療質量控制中心,負責轄區內互聯網診療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醫療機構監管
第六條省衛生健康委建立安徽省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省級監管平臺”),對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進行監管。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主動與省級監管平臺對接,及時上傳、更新《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相關執業信息,主動接受監督。
第八條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與其診療科目相一致。未經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核準的診療科目,醫療機構不得開展相應的互聯網診療活動。
第九條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符合分級診療相關規定,與其功能定位相適應。
第十條醫療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互聯網醫院運營管理部門,負責互聯網診療的醫療質量、醫療安全、藥學服務 、信息技術等管理與協調工作,建立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醫療機構依法執業自查制度、互聯網診療相關的醫療質量和安全管理制度、醫療質量 (安全) 不良事件報告制度 、醫務人員培訓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處方管理制度、電子病歷管理制度、信息系統使用管理制度等。
第十一條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與該實體醫療機構同時校驗;依托實體醫療機構單獨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互聯網醫院 , 每年校驗1次。
醫療機構應當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于校驗 期滿前三個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校驗手續。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在互聯網診療平臺顯著位置公布本機構提供互聯網診療服務醫務人員的電子證照等信息,方便患者查詢。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充分告知患者互聯網診療相關的規則、要求、風險,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由縣級及以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轄區內批準開展互聯網診療的醫療機構名單、監督電話及其他監督方式,設置投訴受理渠道,及時處置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六條省衛生健康委根據《互聯網診療監管細則(試行) 》要求,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對互聯網診療活動建立評價和退出機制(見附件),各市 、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遵照執行。
第三章 人員監管
第十七條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資質,在互聯網醫院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或其他醫療機構注冊,具有3年以上獨立臨床工作經驗 , 并經其執業注冊的醫療機構同意。
第十八條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師、護士應當能夠在國家醫師、護士電子注冊系統中查詢。醫療機構應當對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進行實名認證,確保醫務人員具備合法資質。
第十九條醫師接診前需進行實名認證,確保由本人提供診療服務。其他人員、人工智能軟件等不得冒用、替代醫師本人提供診療服務。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負責對在該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的人員進行監管。